
核心閱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公布《招標投標領域信用管理暫行辦法》,聚焦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4類招標投標參與主體,逐項明確實施信用約束的具體情形和方式。

為加強和規范招標投標領域信用管理,維護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市場秩序,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公布《招標投標領域信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共5章37條,圍繞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全鏈條管理機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同時聚焦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4類招標投標參與主體,逐項明確實施信用約束的具體情形和方式。
作為我國首部招標投標領域信用管理規章,《暫行辦法》為加強和規范招標投標領域信用管理、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堅實的法治基礎。
推動公共信用信息更好應用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我國招標投標領域信用管理機制不斷完善,有力促進了招標投標市場環境優化改善,但也存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不充分、公共信用評價標準不統一、評價結果應用不規范等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加強招標投標領域信用管理,規范公共信用評價和評價結果應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和認真總結經驗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暫行辦法》。
所謂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司法機關等依法產生和獲取,能夠反映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信用狀況的信息,包括登記注冊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執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經營(活動)異常名錄信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公共信用評價結果信息等。
《暫行辦法》規定,招標投標領域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合規、統一分類、公正平等、信息共享的原則。同時圍繞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全鏈條管理機制,《暫行辦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推動公共信用信息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更好應用,包括:
目錄管理機制。明確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圍和具體類別,對確定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目錄和數據規范提出要求,統一信用信息認定標準。
歸集共享機制。對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方式、時限要求作出具體規定,推動信用信息“應歸盡歸”、共享共用。
集中公示機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公示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并通過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站公示評標專家依法被取消評標資格的行政處罰信息,強化社會監督。
查詢應用機制。規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在委托代理機構、選聘評標專家、開展評標、確定中標人等環節,應當查詢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對存在失信情形的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投標人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申訴處理機制。對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申訴處理程序作出規定,建立統一的申訴渠道,明確申訴處理時限,保障招標投標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
加強參與主體信用約束
招標人是招標投標活動的發起者和重要組織推動者,其行為是否規范、權利行使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招標投標活動是否公平公正,能否實現競爭擇優的初衷。我國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對招標人權利、義務和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為招標人劃定了行為邊界。《暫行辦法》對加強招標投標參與主體信用約束作出明確規定,聚焦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4類招標投標參與主體,逐項明確實施信用約束的具體情形和方式。
對于招標代理機構,將其信用狀況作為招標人擇優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重要參考。對存在泄露交易涉密信息、串通投標、向評標專家行賄,以及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等7類嚴重失信信息的招標代理機構,禁止委托其開展代理業務。
對于評標專家,要求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在專家管理全過程應用信用管理手段。在入庫階段,對存在受到取消評標資格的行政處罰等3類嚴重失信信息的評標專家,不得聘任入庫;在日常管理中,鼓勵開展信用評價并據此采取差異化管理措施;對于存在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等8類嚴重失信信息的評標專家,調整出庫并向社會公開。
對于投標人,依法限制嚴重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對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拒不履約,以及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等5類嚴重失信信息的投標人,明確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法否決其投標,招標人不得將其確定為中標人。
對于招標人,將招標人納入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展的公共信用評價范圍,要求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根據評價結果,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和檢查頻次,并可以實施告知承諾制等便利服務措施,引導和督促招標人規范履職。
建立健全信用治理機制
記者注意到,《暫行辦法》注重建立健全雙向獎懲、寬嚴相濟的信用治理機制,通過構建剛性懲戒與柔性激勵相結合的信用應用體系,讓信用成為市場競爭的核心標尺。針對投標人,《暫行辦法》列舉了招標人、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對投標人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場景,包括優化投標保證金繳納方式、提高預付款比例和進度款支付比例、采用差異化保函(保單)費率、降低抽查比例和檢查頻次、簡化公共服務程序等等,切實降低優質企業交易成本。針對評標專家,《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可根據信用評價結果采取差異化管理措施,對高信用專家提高抽取頻次,對低信用專家限制、暫停抽取。
對于違反信用信息“應歸盡歸”原則的行為,《暫行辦法》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未按要求查詢和應用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由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據了解,為確保《暫行辦法》落實到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重點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加強宣貫落實。推動各有關部門準確把握《暫行辦法》要求,規范組織實施公共信用評價,用好公共信用評價結果。面向各類企業和評標專家開展《暫行辦法》宣傳解讀,引導和督促各類主體依法誠信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健全配套制度。制定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明確公共信用信息范圍。編制全國統一的數據規范,加強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有關業務系統的互聯共享,提高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精準性和規范性。
加強動態監測。持續跟進《暫行辦法》落實情況,對公共信用評價和具體應用情況進行常態化跟蹤監測,暢通企業、社會公眾問題反映渠道,及時清理和糾正以信用評價變相設置交易壁壘等突出問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