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園市監處罰〔2026〕203號
當事人:錢江桃
身份證號碼:********
住址:********
本局在處理蘇州工業園區某某圖文廣告店提交虛假材料取得登記案的過程中發現是王某作為受委托人提交的材料,2025年12月,本局在處理舉報的過程中對蘇州工業園區蘇州大道東409號蘇州國際金融中心3幢某室的房屋產權人開展調查,發現該地址有多家公司涉嫌提交虛假材料取得登記,部分公司登記的材料是周某和顧某某作為受委托人提交。2026年1月,當事人主動聯系本局接受調查。經查,當事人稱在蘇州某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間,以個人身份承接市場主體設立登記業務,再由其在公司的下屬王某和周某提交材料。當事人涉嫌接受委托提交虛假材料進行市場主體登記,本局于2026年2月25日立案。在調查中,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王某曾于2024年8月接受委托提交蘇州工業園區某某圖文廣告店(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材料,材料中的《不動產權證》和《房屋租賃合同》系虛假材料。
周某曾于2025年4月至10月期間接受委托提交某某(江蘇)企業服務有限公司、蘇州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某某國際貿易(蘇州)有限公司、蘇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某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蘇州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材料,材料中的《房屋租賃合同》系虛假材料。周某稱上述材料均由當事人提供并要求其提交。
顧某某曾于2025年5月接受委托提交蘇州某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材料,材料中的《房屋租賃合同》系虛假材料。2025年6月接受委托提交某某(江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材料,材料中的《房屋租賃合同》系虛假材料。顧某某稱上述材料系其幫助朋友周某提交,周某對上述情況予以承認,并稱上述材料亦為當事人提供并要求其提交。
當事人確認上述涉案材料均由其通過網絡購買,在明知《房屋租賃合同》系虛假的情況下仍要求王某和周某向登記機關提交。本案違法所得無法確定。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詢問筆錄、相關案件部分案卷材料復印件、相關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的部分檔案材料復印件、周某提供的情況說明以及身份證復印件、顧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以及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局于2026年8月1日向當事人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蘇園市監罰告〔2026〕187號),對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內容進行了告知的同時,也告知了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作為有一定從業經驗的市場主體登記代辦人員,應當知曉市場主體登記辦理需要提交經營場所材料。當事人通過網絡向他人購買,在明知虛假的情況下仍向登記機關提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申請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機構代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登記事宜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之規定,構成了明知材料虛假仍接受委托代為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進行市場主體登記,仍接受委托代為辦理,或者協助其進行虛假登記的,由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主動前來配合調查,如實供述違法行為,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款4000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到蘇州工業園區建行全轄網點繳清上述款項。若使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收款人”欄填寫“蘇州工業園區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用途”欄填寫“繳納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0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