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廣東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因資金需要找到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咨詢融資貸款事宜,因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名稱及工作人員的宣傳,使廣東某有限公司默認貸款是通過微信平臺放貸,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通過微信簽訂了《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本次貸款擬融資420萬元,廣東某有限公司需向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服務費76650元。合同簽訂后廣東某有限公司僅收到放款70萬元,剩余承諾的貸款350萬元遲遲未放貸成功。廣東某有限公司遂與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溝通協商,協商后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退還廣東某有限公司服務費20000元,但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無法完成剩余款項的放款,廣東某有限公司遂將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并要求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全額返還剩余服務費56650元,同時賠償廣東某有限公司資金占用損失,以56650元為基數,以一年期LPR為標準,從2023年7月21日起計算至起訴之日暫計406.63元。收到起訴申請后,園區迅速啟動非訴訟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將案件委派至蘇州工業園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駐園區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訴前調解。
【調解過程】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駐園區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受理該調解申請后,人民調解員隨即與廣東某有限公司代理人溝通訴狀中事實內容,確認廣東某有限公司確實收到了放貸70萬元,且廣東某有限公司確使用了貸款70萬元。但廣東某有限公司要求解除雙方服務合同并退還全部服務費的請求理由除了剩余貸款無法辦理,影響了貸款的整體性,廣東某有限公司代理人還認為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放貸的平臺不是微信官方平臺,認為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服務合同。
人民調解員隨后與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當事人核實情況,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了自己的觀點,首先,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認可其為廣東某有限公司放貸的金額為70萬元,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退還了廣東某有限公司服務費20000元證明了其因為剩余貸款無法繼續放貸已進行了退還服務費的措施;其次,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并未約定放款的平臺且沒有因放款平臺不一致而引發條款違約,所以放款平臺不能成為解除合同的依據;最后,其不能認可廣東某有限公司要求退還全部服務費的訴求,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雖未全部履行合同貸款金額,但也履行了部分合同貸款金額。
人民調解員在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及意見后,根據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條款細則再次聯系廣東某有限公司代理人,對于其要求退還服務款項的訴請,調解員表示,根據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三十一條規定:“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本案中,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廣東某有限公司發放了部分貸款,廣東某有限公司也已經接受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發放的貸款且未損害廣東某有限公司的利益,對于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已經發放的貸款金額所對應的服務費建議通過溝通協商確定。對于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時履行合同的情況,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對于廣東某有限公司代理人提出的貸款渠道非微信官方,人民調解向廣東某有限公司代理人耐心解釋道,《服務合同》中確實未明確約定放貸渠道,且其主張的貸款發放渠道問題并未影響合同的部分履行及其對于貸款的正常使用。廣東某有限公司代理人對此表示認可,且其在聽取了人民調解員的意見后同意先試著通過協商的方式溝通服務費退款問題。調解員遂將廣東某有限公司的調解意愿告知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希望雙方先行友好溝通協商解決問題。
經過一段時間,人民調解員通過再次聯系爭議雙方代理人了解到,雙方對于解除服務合同問題已無異議,但是對于服務費退款金額問題雙方的意見還未統一。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認為可以根據未履行貸款金額比例退還服務費,未履行放貸金額350萬元占合同約定放貸金額的83.3%,故應退還廣東某有限公司服務費為63849.45元,但其已于2023年7月20日退還廣東某有限公司服務費20000元,所以本次還需要退還廣東某有限公司服務費43849.45元。廣東某有限公司代理人則認為未履行放貸比例應為84%,要求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退還服務費44386元及訴狀主張的利息。雙方之間主張金額的差距為536.55元及利息,人民調解員遂又聯系廣東某有限公司代理人,勸說其在雙方金額差距不大的情況下,為盡快回款可做出適當讓步。后人民調解員與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可以盡快支付服務費退款。最終在人民調解員對當事雙方的耐心勸說下,雙方同意解除服務合同,廣東某有限公司同意放棄利息的主張,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返還廣東某有限公司服務費43849.45元。
【調解結果】
雙方達成如下協議: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廣東某有限公司服務費退款43849.45元,雙方糾紛一次性解決,再無其他糾葛。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后,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并出具裁定書。調解成功后人民調解員對廣東某有限公司代理人進行了電話回訪,代理人表示已收到法院文書,對調解過程和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點評】
本案系因服務合同無法全部履行,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雙方對于合同未能履行部分所產生的糾紛。合同未履行部分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對于已履行部分從保護雙方利益的角度應被認可。調解員在本案調解過程中為雙方分析了利弊,耐心釋明法律規定,從最大程度減少已提供服務方以及接受服務方損失的角度促成了最終的調解方案,實現了和平解除合同的結果。
